协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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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老字号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老字号企业协会。英文名:Anhui Time-honored Brand Association,缩写“ATB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在安徽省域内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和地方老字号的企业和个人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推进和实施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聚焦聚力地保护老字号资源,提升老字号品牌,传承老字号经典,弘扬老字号文化,加强老字号企业间的交流合作,发挥老字号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服务于老字号创新发展的各种平台,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为安徽省经济文化建设迈入新时代,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会员、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安徽省商务厅、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及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全省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以及地方老字号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加强企业交流和行业自律,努力做好新时期保护和促进老字号改革创新发展的各项工作;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挖掘老字号传统商业文化,提高民众保护民族品牌和优秀传统文化的意识。以安徽老字号的改革创新发展推进民族工商文化和非遗文化发展,促进安徽省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三)引进先进经营管理模式,科技创新成果,转型升级经验,为老字号提供创新发展服务;
(四)组织和开展老字号企业学术报告会、经验交流会、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加强老字号现代化管理,促进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动力;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老字号产品博览会、展销会、洽谈会、搭建金融平台,开展招商引资会等,拓展老字号经营领域和流通渠道,提升品牌影响力、信誉度;
(六)创建会刊、网站等传播平台,通过各类媒体大力宣传老字号品牌和文化;
(七)引导提升会员的品牌战略和规划,对老字号企业在市场发展中品牌策略的运营全力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八)争取政府对老字号企业的更多政策支持,配合政府制定老字号保护与发展法律法规,制定和推广老字号相关标准,并参与相关标准的执行工作;
(九)推动有利于老字号发展的各种实体机构的建立和运营。协调各种资源,推动各类老字号商业集聚区的建设和发展;
(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老字号企业遵纪守法,贯彻国家方针政策,信守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依法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维护老字号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和开展本土企业申报认定老字号的培育、培训、升级和推荐等方面咨询服务工作,积极争创更多老字号品牌和名牌。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和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企业(品牌)有50年以上历史的以及非遗企业;
(四)服务于老字号企业的相关企业、院校、研究机构及团体;
(五)个人会员必须是热心支持老字号事业,对安徽历史文化,经济发展、非遗保护、老字号品牌有一定的研究,在相关学界或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查通过后,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在本会会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享有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不按期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本会会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单位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议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理事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及聘任的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担任。若会长不能担任,由副会长或其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有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的职权;
(四)领导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五)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从非理事会员中选举产生,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议案;
(二)监督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理事会及工作人员遵守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开展活动。对本会负责人的行为如伤害本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会员大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七)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购买本会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 4月21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